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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18版)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除政府指导价案件外)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30000元,每件不低于5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部分
                    6%—5%(不低于5000元)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内
          2%—1%
       5000万以上部分                           1%—0.5%

(三)单独代理申诉、再审、执行或不予执行的,按本条(二)项标准计费。同一律师事务所连续代理同一案件不同审理阶段的,可按下浮不超过30%执行。
 二、代理刑事案件(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同时酌减收费。

(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除政府指导价案件外)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2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5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一条第(二)项标准执行。

 四、代理仲裁案件(除政府指导价案件外)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6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一条第(二)项标准的1~3倍执行。
  (三)单独代理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按第一条第(二)项标准执行。

五.办理一般非诉讼事务

 (一)一般法律咨询、简单的合同起草和修改的,每次/件不低于500元。
  (二)复杂事务的法律咨询、复杂的合同起草和修改、以及正式出具律师函等一般法律文书的,每次/件不低于2000元。
  (三)正式出具资信调查意见、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书、律师审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5000元。
  (四)需要开展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或其他较为复杂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20000元。
  (五)以上事务采取计时收费的,最少2小时起,按不低于600元/人/小时标准,据实结算。

六、办理专项非诉讼事务

(一)接受非诉讼专项委托,为委托人代理或办理涉及投资、融资、发债、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注销等事务,需要开展(或参与)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或方案)、参与项目磋商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按主管或监管部门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的,可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二)固定收费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0元,另按涉及财产关系的标的额0.2%~2%增加计费。
(三)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定价。
(四)计时收费的,主要承办律师不低于2000元/人/小时,其他辅助律师不低于500元/人/小时。

七、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采取固定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二)固定收费的,以年度为计费单元,根据顾问单位营业规模、法律风险程度、顾问律师经验等因素,按照预计花费时间确定律师费。原则上顾问律师的预计花费时间,最少以每个月合计工作一天、每天六小时、每小时300元为最低收费标准核算,每家不低于20000元/年。担任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的,每家不低于50000元/年。对小微企业、非经营性单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顾问单位可适当降低收费。

(三)计时收费的,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商定的计时费率据实结算。律师计时费率不低于500元/人/小时,委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预付不低于半年内预计工作小时总额的律师费。(四)除非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另有约定,固定收费的常年顾问服务内容不包括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和办理非诉讼业务,律师代理常年顾问单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事务,应按本标准规定另行收费。

八、办理符合风险涉及财产的民事案件(除政府指导价案件外)

    风险收费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争议标的额的5%,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业务,以及经双方认可的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或仲裁案件,不受此限制。

九、其他

(一)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按第一条第(二)项标准上浮10%~30%,或参照涉外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标准执行。如需要律师提供多语种服务的,可上浮50%~80%执行。

(二)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可以按本标准第二条第(二)项标准的1~3倍执行。

(三)、计时收费方式适用于所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计时收费的,律师计时费率为每小时300~4000元(符合政府指导价案件范围律师计时费率为200-3000元/小时除外),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执业年限、资历、经验等确定。委托人根据律师事务所事先公布的律师计时费率(计时单价),按照律师提供的有效工作时间据实结算。有效工作时间指律师直接用于法律服务的实际时间,包括法律检索、研讨、咨询、协商、文件起草、调查、谈判等工作在内。律师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在路途发生的时间减半计算,但每天最高不超过六小时。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承办业务的分别计费。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事先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

(四)律师代理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以每一审理阶段(一审、二审、执行、申诉或再审)为一件计算。代理仲裁案件,以仲裁裁决作出(不包括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为一件计算,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约定连续代理或合并计算的,从其约定。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律师代理本诉或本请求的同时代理反诉或反请求的,另行增加计费,但应按代理一个审理阶段的标准酌减收费。

(五)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费时,可根据与委托人有长期合作关系等情况,酌情给予优惠。优惠后的最低价格不应低于本标准确定的最低收费价格的80%。

十、办理下列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一审阶段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含10万)               2000—10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含100万)         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含500万)        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       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二)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十一、 委托人应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发生属于委托人应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费等,应由委托人另行单独向第三方支付。属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发生的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等费用,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本收费指导标准依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16年9月1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和2018年3月1日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摘录、整理、汇总而成,供律师事务所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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