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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燃气爆炸事故案开审 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

作者:时间:2016-5-23 12:40:49

 时间: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目击者:记者吴亚东

  26日,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的福建省厦门市“9·19”燃气爆炸事故案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调查中,4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2014年9月19日11时29分,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国泰大厦北侧一层的“家乡瓦罐煨汤馆”小吃店内,发生一起煤气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据当时就在隔壁店的目击者称,当天10时左右,瓦罐店曾经更换了煤气罐。11时左右,瓦罐店厨师开启煤气罐后再也关不上,煤气一直往外泄漏。十分钟后,爆炸就发生了。

  厦门市湖里“9·19”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爆炸的直接原因是燃气瓶安装不当所致,事故中丧生的“家乡瓦罐汤馆”人员(店主夫妇及一名厨工在事故中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调查组同时认定,“家乡瓦罐煨汤馆”发生爆炸的气瓶属厦门市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东浦路液化气供用点所有。今年1月12日,厦门市公布了这起燃气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在庭审中,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蔡某排、叶某花经营的厦门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东浦路供应站从厦门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漳州华兴燃气有限公司等地购买液化石油气,并向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无《燃气供应许可证》和相应《工商营业执照》的叶某典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

  叶某典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无《燃气供应许可证》和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车辆没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驾驶员没有危险货物从业资格和没有押运员资格证的情况下,雇佣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的陈某太非法从事燃气配送经营活动,将燃气销售给厦门市湖里区福园公寓一带的商家,从中赚取差价,并向没有气化装置、不符合安全用气环境的厦门市湖里区福园公寓“家乡瓦罐煨汤馆”配送气、液双相双阀钢瓶。

  事故发生当天,叶某典供气的“家乡瓦罐煨汤馆”因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致相关人员在燃气更换过程中操作不当,将本应连接在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相阀上的减压阀连接在液相瓶阀上,且减压阀安装连接不到位,导致瓶阀开启时液化石油气以液相状态大量泄漏并迅速气化,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遇电器开关、空调、电风扇等点火源,引发爆炸。爆炸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周边店面及住宅受损。

  公诉机关另查明,2014年5月至9月间,叶某典从厦门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东浦路供应站购买并进行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价值共计人民币96.389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典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蔡某排、叶某花、陈某太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庭审持续一个上午,但鉴于案情较为复杂,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期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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